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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司律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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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中国封建社会一连到唐朝,已进入了全盛时期,唐朝的司法造度也达到空前完整的田地。唐朝统治者深知:为了守护封建专造主义中央集权造度,必须充分阐扬官僚机构的统治效力。因而,整治吏治、重办官员受贿,滥用权柄夺取犯法利益,就成为唐律的沉要内容之一。
 
    一方面,司法造裁枉法贪赃的官员。 划定:“诸监临(辖区)之官,受所监临财物者,一尺(合今造0.933寸)笞四十,一匹(四十尺)加一等,八匹徒一年,八匹加一等 ;五十匹流二千里。”(《唐律•职造律》)贿赂者、对照监临之官减罪五等,最沉的杖一百?毖椤⑸笈械裙僭笔苁詹莆铩⑼鞣ú门械,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,受收财物,没有枉法裁判的,一尺杖九十,二匹加一等,三十匹加役流(流刑三千里,胁迫劳役三年)。由于唐朝时帛是钱币,所以用尺、匹为单元。
 
    另一方面,司法惩治以机谋私的官员。“即因使,私有买卖者,准盗论。”《唐律•卫禁律》表交官利用因公出使表国的机遇,暗里买进卖出和以货易货,以标的物作为赃物计数,对照窃盗论处。监临之官擅自役使下属或借用辖区内的奴仆、牛马、车船、酒店等均为犯罪。 监临之官接受下属猪、羊肉及其他禽类、酒食、瓜果等,按其所受的价值,以“坐赃论”。案发时,财物尚在,还主。强索财物,计赃,依“准枉法论”。强索较受收财物,罪加一等,即:一尺笞五十,一匹加一等,八匹徒一年,八匹加一等。强行借贷较非强行借贷,罪加二等。借贷后。百日表比百日内送还处置更沉。
 
    此表,司法不容官员经商。划定:“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(伯叔、堂兄弟姊妹)以上亲,自执工商,家专其业,皆不得入仕。(《唐六典•吏部》)自己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贸易,自己不得担任官职。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贸易属于犯罪状为。买卖货物,即便买卖平正,也笞五十,显失平正,对照曲法枉断论罪。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吃亏负债,按坐赃减二等处罚。官员派下属或市场治理人员经商,如得利,官员不知,为无罪 ;知,对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,官员知情之罪惩治。凭据情节轻沉,下属或市场治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。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赢利,对照官员自己经商之罪减轻二等。官员知情,与家人同罚 ;不知,对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。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。
 
    唐朝重办贪官污吏的司律例定,曾较为有力地 ;ぁ⑼平颂瞥治的安谧和经济的繁华。当然,封建社会的任何律令都难以严格执行,唐代贵族、官僚受贿经商的事,在不少史籍里也有记裁。
 

起源:三湘风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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